我校原则上执行大政发(1999)6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1、购房补贴对象:
具有市内四区,即中山区、沙河口区、西岗区、甘井子区常住户口的我校在编和离退休的无房户、缺房户(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购房者。
2、购房补贴金额标准:
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为976元、每平方米购房工龄补贴额为9.00元。
3、房补贴面积标准:
执行大政发(1999)66号文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上浮20%,具体如下:
职务职称 |
住房面积 |
职务职称 |
住房面积 |
正校级 |
126 |
正高 |
114 |
副校级 |
114 |
副高 |
96 |
正处级 |
102 |
中级 |
84 |
副处级 |
96 |
初级 |
72 |
正科级 |
90 |
高级技师 |
90 |
副科级 |
84 |
技师 |
84 |
科员级 |
78 |
高级工 |
78 |
办事员 |
72 |
中级工以下 |
71 |
4、红军时期、抗日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均按照大政发[1999]6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红军时期离休干部按我校房改前办法解决,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分别增加50%、40%。、
5、补贴发放办法:
我校住房货币分配改革实施是按聘任职务(称)来分配购房货币补贴。在职人员按照实际聘任现职务(称)执行,离退休人员按照离退休时的职务(称)执行,离退休以后提高待遇按提高待遇以后享受的职务标准执行。根据职务(称)、工龄、学龄、双职工等项目依次计分排序的办法进行轮候。
6、相关规定:
(1)70周岁以上的本人购房的离退休职工申请货币补贴不参加排队,直接进入补贴名单。
(2)自2002年1月1日大连医科大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补贴时限以后去世的职工,在世时已购买住房并提交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允许参加排队。
(3)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婆(公)媳、岳父(母)女婿有一方购房的,其资金补贴办法如下:子女购房欲申请父母的补贴资金,则父母需填写购房申请表进行排队轮候;父母购房欲申请子女的补贴资金,则子女需填写购房申请表进行排队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