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其所在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提供一份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交学校人事处)。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规定的各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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