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辽组通字[2014]51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2000元护理费;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1200元护理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1000元护理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按上述标准执行,且不重复享受。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享受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