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离休干部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而且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作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作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疗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量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旅差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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